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原 告 珀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曾冠銓律師
代 理 人 安豐雄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訴訟代理人 吳鴻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里○○路○○○號1樓及2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原係被
告向原屋主承租使用,
嗣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因買賣所取得
系爭房屋並承受原有之
租賃契約後,另於103年4月1日再與被告
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租賃
期間自
103年4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79,
200元,
惟原告因故須收回系爭房屋使用
乃函知被告終止系爭契
約書並願協商賠償,因未獲被告回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
止,
按月給付原告79,200元。依原告
上開之主張,本件係因租賃
權涉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以系爭
契約書之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2,296,800元(即79,200元
29月=2,296,800元)核定之,另
聲請第二項之請求係附帶請
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