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陳麗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頡鋒實業有限公司、隆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2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