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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陳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頡鋒實業有限公司、隆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2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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