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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建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P   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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