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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建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P   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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