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淑佳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被 告 湯文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湯文萬間
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法第41條
所稱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
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
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是
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其因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被告應就原告所為分配表異議,
具狀陳明是否同意或反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