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佳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被   告 湯文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湯文萬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   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   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其因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7,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被告應就原告所為分配表異議,具狀陳明是否同意或反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