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美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柳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彭天麟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512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