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日明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告薪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418,824元,反訴部分為1,145,0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
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18,577元,合計共25,357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