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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28號 聲 請 人 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確認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臺中市 ○區○○○○段○○○○○○○號部分土地之租賃關係或使用借 貸法律關係存在,性質上屬確認之訴確認之訴須以訴訟 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 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 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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