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綠基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天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合計 共新臺幣(下同)617,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