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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綠基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天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上而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617,313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於聲 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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