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 請 人 綠基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順天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上而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617,313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於聲
請人
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