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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誠佳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章 上聲請人相對人鄭慶祥間因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150,000元,依上 開規定,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用為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㈠、民事訴 訟法第77-20條之規定,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㈡、委託銷售合約書影本。」,該函已於同年11月25 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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