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657號
聲 請 人 誠佳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宏章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慶祥間因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150,000元,依
上
開規定,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用為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㈠、民事訴
訟法第77-20條之規定,向本院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㈡、委託銷售合約書影本。」,該函已於同年11月25
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