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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779號 聲 請 人 于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及相關必要文件,本件聲請調解事件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27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併提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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