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779號
聲 請 人 于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玲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 元以上,未滿1,000,000 元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須徵收之聲請費1,000 元,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829,277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費,並提出相對人家
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本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發室查詢表、查補
裁判費收費處批答文
等件附卷可查,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
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具狀聲請調解,
附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