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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司中調字第 4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779號 聲 請 人 于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 元以上,未滿1,000,000 元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須徵收之聲請費1,000 元,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829,277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費,並提出相對人家 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發室查詢表、查補裁判費收費處批答文 等件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 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具狀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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