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陳潔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神羅文緹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97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