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司調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李泳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 償,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 對人李泳震對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後,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 有限公司即以相對人李泳震早已離職為由聲明異議,然經聲 請人致電照會發現,相對人李泳震仍在職,相對人光陽房屋 仲介企業有限公司顯然異議不實,為此請求相對人李泳震之 薪資債權依法移轉予聲請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對扣押 命令聲明異議而聲請調解,然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 規定,扣押命令僅生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 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效力,意即,於移轉命令核發前,尚 不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則本件聲請人自無得立於債權人之 地位請求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扣押款 ,聲請人倘認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異議理由不 實,自應另提起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以保全其債 權之滿足,逕向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薪資扣押款。綜上,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