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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1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   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豪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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