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 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壕即陳文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堃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堃壕」。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