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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   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壕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堃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堃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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