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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旅遊團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俐文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光雄間請求給付旅遊   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不服或全部訴訟不服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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