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永泰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通
被 告 陳春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9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
臺中市○○區○○○道○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灣大
道5段與臺灣大道5段3巷之交岔路口時,竟從機車兩段式左
轉待轉區,違反號誌管制而南向進入路口,
適訴外人楊朝舜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臺中
市○○區○○○道○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進入
上開路口時,
為閃避違規之肇事車輛而左偏行駛,不慎撞擊原告所有並由
訴外人張智凱所駕駛而在對向快車道停等左轉燈號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
受損,經送修復後,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3,400
元(含零件費用45,100元、工資28,300元),被告就
本件車
禍
顯有過失,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
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4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行車執照、車輛維修單等影本
為證,而被告確於
前揭時、地因騎乘肇事車輛違反號誌,致
訴外人楊朝舜所駕駛之甲車為閃避肇事車輛而左偏行駛,因
而撞擊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
伊騎乘肇事車輛沿臺灣大道5段由東往西慢車道行駛,至國
際街口時,伊在機車二段式待轉區內停等左轉,而後伊看到
臺灣大道5段東往西快車道號誌是左轉箭頭綠燈,伊就起步
左轉臺灣大道5段3巷往南,伊看到甲車由東往西出現在伊車
之前方,伊就閃過該車,而後伊有聽到撞擊聲,伊就在前方
路邊停車並下車查看,發現甲車與系爭車輛發生撞擊肇事,
伊將甲車之駕駛人扶到路邊等待救援後才離開現場等語;
核
與訴外人楊朝舜於警詢時證稱:伊駕車沿臺灣大道5段東往
西快車道第三車道行駛,行經肇事處時,右側有部車號不明
機車由北往南穿越道路,伊見狀立即向左閃避,不慎車輛失
控撞擊沿臺灣大道5段由西往東快車道第一車道停等號誌之
系爭車輛而肇事等語;
暨訴外人張智凱於警詢時證述:伊駕
車沿臺灣大道5段由西往東快車道第一車道行駛,至肇事路
口時,伊停等號誌要左轉,突然甲車沿臺灣大道5段東往西
快車道第三車道行駛,隨即失控撞擊伊之車輛而肇事等語相
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
可憑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
片共17幀、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在卷
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準此,被告於前揭
時間,騎乘肇事車輛,沿臺中市○○區○○○道○段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行經臺灣大道5段與臺灣大道5段3巷之交岔路
口,從機車兩段式左轉待轉區,因違反號誌管制而南向進入
路口,此時,訴外人楊朝舜亦駕駛甲車沿臺中市○○區○○
○道○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進入上開路口,為閃避違規之肇
事車輛而左偏行駛,適訴外人張智凱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市
○○區○○○道○段由西往東快車道第一車道行駛,行經臺
灣大道5段與臺灣大道5段3巷之交岔路口停等號誌欲左轉,
甲車之前車頭因而碰撞系爭車輛之前車頭
等情,均
堪予認定
。
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
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又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條第3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1款前段、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依訴外人楊朝舜前開證述可知,其行經事故路口時,車道之
號誌為綠燈,另對照被告上開供述,被告騎車在機車二段式
待轉區內停等左轉,看到臺灣大道5段往西快車道號誌是左
轉箭頭綠燈就起步自臺灣大道5段3巷往南行駛等情觀之,顯
見當時被告車道之號誌仍屬紅燈,被告
乃闖越紅燈行駛至明
。又被告騎車上路,本應遵守上開交通規則,除應遵守燈光
號誌外,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未依上開規定,
違反號誌管制而自機車兩段式左○○○區○○○○路口,適
甲車沿臺中市○○區○○○道○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進入上
開路口時,為閃避肇事車輛而左偏行駛,致與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則被告前開違規駕駛行為,顯然為本件車禍事故之肇
事原因(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
為相同之認定),並導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其
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自有相當
因果關係,應就系爭車
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甚明。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本件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而支出修理費73,4
00元(含零件費用45,100元、工資28,300元),有原告所提
出之車輛維修單影本為證,已如前述,
惟系爭車輛之零件修
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
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而原告所支
付之維修費用,其中45,100元為零件費用,依行政院所頒之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參以卷附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所示,系爭車輛自92年10月出廠,
迄10
4年11月20日事故發生日止,實際使用日數已逾5年,依「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㈣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
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方式計算結果,系爭車輛既已逾
耐用年數,零件費用折舊後為4,510元(計算式:45,100×0
.1=4,510),原告另支出工資28,300元,故系爭車輛修復
之
必要費用應為32,810元(計算式:4,510元+28,300元=3
2,810元)。
㈣、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請求權,
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
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05年4月24日起(見本院卷第30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㈤、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2,810元
,及自10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就原
告勝訴部分
諭知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兩造依勝敗比例分擔,命
由被告負擔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