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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黃雅怡 被   告 王建喜       汎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忠淳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孫忠俊  住新竹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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