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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果子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靜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百科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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