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果子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靜
一、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百科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查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