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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2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駱駝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騰 被   告 江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2、3月間承攬被告所轉包之 「UNIQLO彰化店裝修工程」中之建材美容施作,總工程款為 新臺幣(下同)8萬7570元,嗣原告已依約施作完畢並經驗 收通過,然被告屢經原告催索上開款項,均置若罔聞而迄未 給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 簽收單、請款明細表及訴外人即發包系爭工程予被告之力創 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本件工程款予被告之匯款申請書 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105年8月19日起(查本件起 訴狀繕本乃於105年8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戶籍地,見本院卷 第23頁,是應以該時為起算;至原告原載被告位於忠勤街之 居所部分,前固曾於105年7月19日為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然因依卷內資料以觀,已無法審認被告是否居住該處,況 該址係以寄存方式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 第14頁,自屬無法確認該址是否確為被告之居所,則本件應 以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時日為準,附此說明)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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