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駱駝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坤騰
被 告 江峻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2、3月間
承攬被告所轉包之
「UNIQLO彰化店裝修工程」中之建材美容施作,總工程款為
新臺幣(下同)8萬7570元,
嗣原告已依約施作完畢並經驗
收通過,然被告屢經原告催索
上開款項,均置若罔聞而
迄未
給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並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
翌日起之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
簽收單、請款明細表及訴外人即發包
系爭工程予被告之力創
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匯款
本件工程款予被告之匯款申請書
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
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105年8月19日起(查本件起
訴狀繕本
乃於105年8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戶籍地,見本院卷
第23頁,是應以該時為起算;至原告原載被告位於忠勤街之
居所部分,前固曾於105年7月19日為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
,然因依卷內資料以觀,已無法審認被告是否居住該處,況
該址係以寄存方式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參,見本院卷
第14頁,自屬無法確認該址是否確為被告之居所,則本件應
以送達被告戶籍地之時日為準,附此說明)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
前揭規定,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
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