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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佳運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琦 訴訟代理人 莊信義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康健美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運費新臺幣(下同) 8,919元,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是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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