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596號
原 告 點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翰
被 告 雅緹
斯時尚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亦定有明文。而
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
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
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
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
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
管轄權外,
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Opencart網站建置委託合約書
第11條3 項約定:「若因本專案合約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業已經合意
就該網站建置委託合約書之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且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
,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而兩造又均為法人,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9 本文所定之情形,則本院就本件原告與被
告間之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揆諸前開規定,
爰
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