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203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 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103年6月間就「西屯區張自宅透
天新建工程」電梯工程簽訂RE-2364升降設備安裝
承攬合約
書,
詎料原告依約會同被告驗收交車後,被告未依雙方升降
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
同)59,5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均未果等事實,
業據其
提出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竣工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
律
師函為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
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