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452號 原   告 黃新洋 上列限告與被告博斯事業有限公司、丁富庭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嗣 於民國105年5月2日以追加被告暨擴張聲明而擴張追加180,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235,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 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1,5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之聲明,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