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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468號 原   告 靖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培蕊 被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3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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