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468號
原 告 靖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培蕊
被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3號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