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56號
原 告 大昶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倍瑞
訴訟代理人 陳恒裕
被 告 士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自
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4 月21日起至同年7 月2
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棒形張力壓力試驗計、量測放大鏡、
扭力扳手、音響型扭力扳手、塞規及零件等商品,貨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71,527元。而就其中貨款36,383元部分,被
告係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
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
,以為貨款之支付;至其餘貨款35,144元部分,被告則
迄未
支付。
詎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付款,均未獲兌現,屢經催討
,仍均未果,為此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支票票款36,383元,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
餘貨款35,144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527 元,
及其中36,383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4 年1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另35,144元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 釐(即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買賣契約成立後,
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所
明定。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3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10紙、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
2 紙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1,527元,及
其中36,383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另35,144元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為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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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1. │104 年9 月5 │5,093元 │104 年9 月7日 │TF0000000 │
│ │日 │ │ │ │
├──┼──────┼───────┼───────┼───────┤
│2. │104 年10月5 │31,290元 │104 年10月5日 │AB0000000 │
│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