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小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62號 原   告 黃豊益 被   告 楊鈞泓 訴訟代理人 翁寬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16時47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前時,疏未注意而撞及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因而受有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營 業損失80,000元,共計100,000 元之損害。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被告於104 年7 月17日有跟修車廠聯繫,同意 系爭車輛修車金額為13,500元,但此部分尚未考慮法定折舊 ,且被告認為系爭車輛有10幾天無法使用,是不合理的等語 。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自明。經查,原告雖起 訴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及營業損失,系爭車輛之所有 人係登記為東益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東益公司),有行 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故原告並系爭 車輛之所有權人甚明。雖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 損,然原告既非系爭車輛所有人,實難認其有所有權及營業 權遭受侵害之情;縱原告為東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自然 人與法人分別為不同權利主體,兩者人格各自獨立,原告個 人既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則原告以其個人名義向被告請 求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及營業損失,難認有該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權限。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五、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為1,000 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