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柯奕仲
相 對 人 即時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5年度中簡字第1033號),因聲請人已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
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復有聲請
人提出嘉義市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
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
上揭
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