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潔霖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花神羅文緹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申言之,若
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
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
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所謂釋明,
參照同法第284 條
規定,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
為真實。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
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
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
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
裁判
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聲請人有無資力之
證明,亦未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
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