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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救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廖紫妤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相 對 人 全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舒娓 相 對 人 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 民國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 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 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 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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