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崇得
一、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太日開發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㈠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原告,
惟上訴狀之
上訴聲明記載「原判決廢棄」,而未聲明第二審應如何判決
),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
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