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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太日開發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原告,惟上訴狀之   上訴聲明記載「原判決廢棄」,而未聲明第二審應如何判決   ),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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