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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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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16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高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 訴訟代理人 白文達 被   告 張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其新臺幣(下同)11萬3,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 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聲明:被告 應給付其9萬3,520元,及自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2年11月14日至105年5月6日止受僱於原 告,並經原告指派在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冠宇 原創」大廈擔任大樓管理員,其工作內容包括收取住戶管理 費、門禁管理及管理室清潔等,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明知 其向該大廈住戶代收管理費後,應開立三聯單之收據予住戶 ,且所收取款項應存入冠宇原創管理委員會之合作金庫銀行 南屯分行帳戶內,並將收據存根聯應交回原告。詎被告因需 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冠 宇原創大廈管理室,向附表所示之樓層住戶收取附表所示金 額之管理費後,陸續將各該款項挪供己用,未存入冠宇原創 管理委員會之前開帳戶內,侵占共計11萬3,520元。嗣於105 年5月2日,因原告依收據存根作帳後公告尚未繳交管理費之 住戶,經附表所示住戶反應已繳交管理費用,查覺有異,經 質問被告,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被告於105年7月20日當庭清 償2萬元後,尚欠93,520元,爰依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我有做錯,我有 誠意要還,但目前經濟能力不好,今日(105年7月20日)先 清償2萬元,剩餘款項請再給我一點時間籌錢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冠宇原創管理委 員會之前開帳戶存摺內頁、被告之勞退提繳資料及如附表所 示編號之繳費收據10張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 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切結書、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9萬3,5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有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切結書、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其9萬3,520元,及自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原告減縮部分除外)確定為1,000元(即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 ┌──┬────────┬──────┬────────┐ │編號│收款侵占日期 │業務侵占金額│高鐵公司補開立之│ │ │ │(新臺幣) │收據編號(住戶戶│ │ │ │ │別) │ ├──┼────────┼──────┼────────┤ │ 1 │105年1月至3月間 │10,004元 │D004793(S2) │ │ │某日 │ │ │ ├──┼────────┼──────┼────────┤ │ 2 │105年1月至3月間 │9,804元 │D004794(S3) │ │ │某日 │ │ │ ├──┼────────┼──────┼────────┤ │ 3 │105年1月至3月間 │12,120元 │D004795(S5) │ │ │某日 │ │ │ ├──┼────────┼──────┼────────┤ │ 4 │105年1月至3月間 │10,044元 │D004796(3A) │ │ │某日 │ │ │ ├──┼────────┼──────┼────────┤ │ 5 │105年1月至3月間 │11,052元 │D004797(5A) │ │ │某日 │ │ │ ├──┼────────┼──────┼────────┤ │ 6 │105年1月至3月間 │10,155元 │D004798(6A) │ │ │某日 │ │ │ ├──┼────────┼──────┼────────┤ │ 7 │105年1月至3月間 │14,604元 │D004799(10A) │ │ │某日 │ │ │ ├──┼────────┼──────┼────────┤ │ 8 │105年1月至3月間 │14,641元 │D004800(10B) │ │ │某日 │ │ │ ├──┼────────┼──────┼────────┤ │ 9 │105年4月1日至同 │10,044元 │D004801(3A) │ │ │年5月2日間之某日│ │ │ ├──┼────────┼──────┼────────┤ │ 10 │105年4月1日至同 │11,052元 │D004802(5A) │ │ │年5月2日間之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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