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偉成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