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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暉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下同)1,074,560   元,嗣原告於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提出民事訴之追   加狀並以言詞表明追加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物(即鋼板椿180片、H型鋼270㎡)返還原告;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1,415,7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   自本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之   日止,按日給付原告3,9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原告追加後,其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追加聲明第一項之現值   併計第二項之請求核定之,至聲明第三項部分部分為附帶請   求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並未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鋼板椿   180片、H型鋼270㎡」之客觀現值,爰原告具狀陳報此部分   之現值,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1,415,752元後而核定為本件   之訴訟標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計算依據自行計算應繳   之數額,並扣除起訴後已繳之裁判費11,692元後,由原告應   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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