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得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被 告 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起
,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0五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上開規定於
簡
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
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564萬3580元及其中141萬895元自民國104年
10月30日起;其中141萬895元自104年11月30日起;其中1
41萬895元自104年12月30日起;其中141萬895元自105年1
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等語;
嗣於105年4月15日本院
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64萬3580元,及其中141萬895元自104年
11月5日起,其中423萬2685元自105年3月25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
事人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104年1月28日簽定「台九線安朔~草埔段
C1標橋樑新建工程」模板材料
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
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材料款:乙方將買賣標的運抵交
貨地點查驗後給付之合約總價百分之45含稅計新臺幣672萬8
138元」。原告按系爭契約約定將材料運至被告指定地點,
並查驗後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則簽立如附表所示支票
4紙(下稱系爭支票)支付價金。嗣於104年9月下旬有一自
稱被告委任律師之男子致電原告,並請原告自行領回置於工
區之機具材料,原告始得知被告辦理停業且公司負責人失聯
。而系爭支票屆期後,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
為提示,然均遭銀行以拒絕往來而
退票,為此爰依票據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合計564萬3580元,並加
計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契約、請款單
暨統一
發票各3紙、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
核與伊
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
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正。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原告564萬358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之付
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93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 票 面 金 額 │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息│
│號│ │ │ │ (新臺幣) │ │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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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X0000000 │新光商業股│台雅工程│ 1,410,895元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1月5日│
│ │ │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 │ │ │
│ │ │永安分行 │公司 │ │ │ │
├─┼─────┼─────┼────┼───────┼───────┼──────┤
│2 │LX0000000 │新光商業股│台雅工程│ 1,410,895元 │104年11月30日 │105年3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 │ │ │
│ │ │永安分行 │公司 │ │ │ │
├─┼─────┼─────┼────┼───────┼───────┼──────┤
│3 │LX0000000 │新光商業股│台雅工程│ 1,410,895元 │104年12月30日 │105年3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 │ │ │
│ │ │永安分行 │公司 │ │ │ │
├─┼─────┼─────┼────┼───────┼───────┼──────┤
│4 │LX0000000 │新光商業股│台雅工程│ 1,410,895元 │105年1月30日 │105年3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科技有限│ │ │ │
│ │ │永安分行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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