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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2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1萬0465元,應徵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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