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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2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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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梅 被 上訴人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佳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 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5年12月2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 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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