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鉅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麗梅
被
上訴人 佳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佳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
準用之。次按,向第
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
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5年12月2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
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