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上 訴 人 御盛企業
法定
代理人 洪愷謙
被
上訴 人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上訴人志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萬元,應徵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