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30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0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巨順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川 訴訟代理人 蕭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自民國103年3月起至105年6月止共扣押薪資帳款新臺 幣(下同)22萬4,000元等語(見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卷第3頁)。於本院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變更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5 頁背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債務人即訴外人蕭仁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取得本院97年度司促 字第8368號確定之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原告持 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103年3月19日核發中院東民執103司執梅字第000 00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命被告應將蕭仁富服 務於被告處每月應領薪資債權於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 系爭扣押命令於103年3月25日送達被告。並於103年3月27日 核發中院東民執103司執梅字第25437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 移轉命令),主旨載明:本院前開扣押命令所扣押債務人蕭 仁富在被告處之薪資債權,應將該債權移轉於原告,系爭移 轉命令於103年4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於收受系爭扣押命 令、移轉命令後,均未依執行命令辦理,因債務人蕭仁富於 103年4月2日起至105年6月1日(共26個月)期間,在被告處 每月薪資債權為24,000元,故依系爭扣押命令、移轉命令, 蕭仁富於上開期間所應領之薪資債權,其中三分之一範圍即 8,000元,應已移轉於原告,故原告依系爭扣押命令及移轉 命令,自得請求被告給付20萬8,000元(計算式:8,000元 26月=208,000)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於103年3月25日曾 聲明異議,載明:「債務人蕭仁富生活困苦,每月薪資需負 擔家庭開銷,並於每月未發薪前,需先借支供應家庭開銷, 所剩不多,站在被告經營者立場,無法下手扣債務人蕭仁富 之薪資。如必須執行扣款,是否請求法院與原告商談清償方 式再執行。如需執行,請原告派員於每月5日17時到被告公 司找債務人蕭仁富收取」等語;又債務人蕭仁富有向本院聲 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經本院於105年8月29日、10 5年10月31日,分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裁定「本裁 定公告之日(按:105年8月29日、同年10月31日)起60日內 ,相對人(即包含原告在內之金融機構、資產公司)及其他 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蕭仁富所有 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對於薪資或其他 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 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 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 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 2項前段、第11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固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並得詢問債權 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收取命令),或將該債權移 轉於債權人(移轉命令);如認為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 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支付轉給命令),或將扣押之金錢 債權拍賣或變賣,以價金清償債權。惟若以移轉命令將扣押 之金錢債權,依券面額移轉於債權人代替金錢支付者,該扣 押之債權因移轉命令,已由債務人移轉與債權人,其性質與 民法債權讓與並無不同,該移轉命令自應於送達第三人時 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債務人亦於此時喪 失其對第三人之債權人地位,而由執行債權人於移轉範圍內 取得對第三人之債權人地位而成為該債權主體(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 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 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 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扣押 命令、系爭移轉命令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蕭仁 富之勞保投保資料(102年1月2日在被告處加保)、104年度 財產所得資料(月薪2萬4,000元)、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清償債務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⒉被告雖於執行程序具狀抗辯:請原告於每月5日自行找蕭仁 富收取債權云云,然查,蕭仁富對被告每月之薪資債權為2 萬4,000元乙情,有蕭仁富之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佐,故經 系爭扣押命令扣押其中3分之1之薪資債權應為8,000元後, 又被告於系爭扣押命令效力存續期間,不得向蕭仁富清償, 違反者,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執行債權人之原告。原告嗣後取 得系爭移轉命令,系爭移轉命令送達被告生效後,上開扣押 之8,000元薪資債權,由蕭仁富移轉與原告,以扣押債權為 代物清償,性質與民法之債權讓與同。換言之,移轉命令生 效後,蕭仁富就所扣押債權部分,對被告喪失債權人之地位 ,原告為扣押債權之受讓人,得直接向被告求償,故被告此 部分抗辯,應屬無據。 ⒊至於債務人蕭仁富雖有向本院聲請債務人更生程序,經本院 於105年8月29日、105年10月31日,分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191號裁定自該裁定公告之日(即105年8月29日、同年10 月31日)起60日內,包含原告在內之金融機構、資產公司於 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蕭仁富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 繼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有上開裁定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5437號清償債務執行卷宗核 閱無訛,然原告本件移轉命令移轉債務人蕭仁富對被告之薪 資債權之期間(即103年4月2日起至105年6月1日),係在上 開保全處分之裁定生效(即105年8月29日)之前,故原告自 得依移轉命令所移轉之債權,對被告請求給付。 ㈢從而,原告依據系爭扣押命令、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予 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1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金額之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 負擔之。至於原告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 第1項規定意旨,當由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 判,該部分裁判費之負擔,毋庸於主文知(民事訴訟第90 條第1項規定參照),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