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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3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水同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松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利上訴   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3,8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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