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1號
原 告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順施
被 告 豐鎂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104年
度中補字第28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38,318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4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
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