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顏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嘉昌鑄造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7,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