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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博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富庭 被   告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香       黃筱洛       吳森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 以105年度中補字第9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1件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故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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