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博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富庭
被 告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香
黃筱洛
吳森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
以105年度中補字第9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1件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1份
在卷可稽,故原告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