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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3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新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斯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1,400元(依上訴狀上訴聲明第二項所載),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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