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0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瑞穎
被 告 亞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推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東森YOYO幼兒園異業合作合約書」第
10條約定兩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爭議,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
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
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