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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原   告 勝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被   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70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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