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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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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簡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4月7日合 法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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