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威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鉅大開發有限
公司、林世雄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
,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8,8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