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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威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大開發有限   公司、林世雄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8,8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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